在一個促進太陽能板發展的階段,以及不破壞原生土地的情況下,農地也是一個適合規劃種綠電的地方,而現階段有二種架設方法,分別為營農型(需結合農業)及非營農型(無須結合農業)。
根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架設太陽能板後農地仍有農業之生產,或是地主有其他農地達0.1公頃以上且維持農地農用,則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一.免更改地目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之規定,不需要做用地變更即可申請架設太陽能板,以下有三種架設辦法。
1.不利耕作區(地面型)
在嚴重地層下陷之區域或是土讓、汙水管制區等不利於耕作之土地,農民得以依法申請架設太陽能板,架設最大面積以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為限。詳細嚴重地層下陷區範圍請洽行政院農委會查詢。
2.營農型(地面型)
在縣市政府或是國營事業推動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專案計畫範圍內,農民得以依法申請架設太陽能板。架設最大面積以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為限,且須維持該作物近三年平均產量7成以上。
3.營農型(屋頂型)
在不影響農業設施(溫室、室內養殖設施...等)及結合農業的情況下,農民得以依法提出結合農業經營計畫,設置綠能設施。農業設施架設最大面積以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為限,且須維持該作物近三年平均產量7成以上。
二.更改地目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用地變更後即可在土地上架設太陽能板(需設隔離綠帶)。以下根據不同的土地大小有三種用地變更辦法。
1.未達兩公頃之土地(已不同意變更)
被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可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而農牧用地變更為特目後可以做以下三種變更,但不允許變更為「建地」。:
(一)編定回復為農牧用地。
(二)變更特目種類(需要變更前、後的特目主管機關同意)。
(三)維持特目。
2.兩公頃以上未達三十公頃之土地
開發規模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之規定,可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3.三十公頃以上之土地
開發規模已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之規定,可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一.隔離綠帶
根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九條,鄰近農地時需設置1.5公尺的隔離綠帶,隔離太陽能發電設備以及農地,以確保耕作土地不會遭受設備影響。營農型已結合農業則無此規範。
二.設置面積
在維持土地品質以及農作收成的品質上做考量,政府訂定了設置面積的最大百分比。
1.營農型
結合農設之屋頂型及政府推動結合農業之地面型,建蔽率為40%。
2.用地變更
農地變更為特專,無建蔽率限制,僅須設置隔離綠帶。
3.不利農業經營之土地
不利耕作之土地,如嚴重地層下陷區,建蔽率為70%。
一.地價稅:
「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或是「農地非農用」需課徵地價稅。計算方式為未作農用之土地面積*申報地價*適用稅率(10‰~55‰)。
二.土地增值稅:
「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或是「農地非農用」,在土地移轉時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所得稅/營業稅:
1.個人或農民賣電給台電:半年內無超過48萬元,平均一個月無超過8萬元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
售電收入半年內超過48萬元者,要加收營業稅。超過20萬元/月,需收5%營業稅;低於20萬元/月,需收1%營業稅。
2.小規模營業人賣電給台電:超過20萬元/月需收5%營業稅;低於20萬元/月需收1%營業稅。
3.股份有限公司賣電給台電:所得需收5%營業稅/月。
四.回饋金
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土地申請容許使用需繳納回饋金。
1.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地,需繳納獲准變更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以50%為回饋金。例如:某農民有1000平方公尺土地欲架設太陽能版,土地公告現值為100元,回饋金則為1000*100*50%=50,000元。(農業用地結合農業經營之綠能設施不須繳交回饋金。)
2.都市計畫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0%為回饋金。
3.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1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