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署合作意向書取得雙方共識
2.用電量分析及轉供匹配規劃
3.研擬合約保護雙方權益與利益
4.台電電能轉供及綠能憑證轉讓
(註:由於目前台灣綠電是以電證合一的方式在進行交易,因此發電業在交易綠電時應將申請之綠能憑證一併轉讓給用戶端,用戶端才可以視為有使用綠電之實。此部分申請亦由售電業代為操作。)
根據台電月刊,綠電定義為「再生能源電力及對環境友善之發電方式,其二氧化碳之排放量為零或趨近於零所產生之電力。」而經濟部能源局則將綠電定義為「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的電力。」
當一企業每個月與台電簽訂的契約容量達到5000瓩時,即達到政府訂定的用電大戶門檻,需於一定期間內履行其再生能源之義務裝置容量。
四種方案可以交叉選擇:
1.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2.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3. 設置儲能設備
4.繳納代金
並在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年度三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即可。
將您購買的綠電所對應額度申請之綠能憑證,在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進行宣告持有憑證,即可證明有使用綠電。
自發自用之用戶每使用1000度綠電,可自行於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填寫申請書申請憑證,若是向售電業購買綠電,每1000度綠電買方亦可得到一張綠能憑證。